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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菲特曾说:“一笔恰到好处的遗产,是给子女足够的钱去做任何事,但又不会多到让他们什么事情都不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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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没有传承的个性化方案,解决不了人性带来的利益冲突问题,适应不了复杂多变的各家庭需求。
生前赠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一章“赠与合同”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且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赠与是一种直接、简单的财产分配工具,系赠与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的传承和处置的一种方式,通常情况下,赠与人会在生前自主完成赠与财产的转让和交付。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单务合同。
遗嘱:《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第二条: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
遗赠: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
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赠中也称为遗赠人,遗嘱指定接受遗赠财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也称遗赠受领人。
代位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例子: 小王祖父去世时留下了一笔遗产。然而,在祖父去世之前,父亲已经因病去世。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将代位其父亲继承祖父的遗产。因为父亲在祖父的遗产开启之前已经去世,所以他无法成为直接的继承人,小王作为父亲的直系后代,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则,直接继承了祖父留下的遗产部分。
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例子:小王祖父去世时留下了遗产,父亲成为了法定继承人。但是,在遗产处理过程中(例如遗产尚未过户到父亲名下),父亲不幸去世。此时,父亲已经拥有继承权,这部分继承权包括从祖父那里继承的遗产。由于父亲去世,他的继承权和尚未完成的遗产过户流程转移到小王身上。小王继续完成遗产的过户和继承流程。
信托: 《信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 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
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大白话:买这份保险的人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涉及的保障对象,其健康状况或财产安全受到保险保障。大白话:这份保险里的主人公
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指定为在特定条件下接受保险金的个人或实体。大白话:从保险中获得利益的人
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大白话:保险公司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或安排,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1]
遗赠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遗嘱的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而遗赠的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处理和分配)的行为。[2]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3]
涉及两方:
赠与人
受赠人
涉及两方:
立遗嘱人
继承人/受益人
涉及三方:
委托人
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
受益人
涉及四方: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人(只能是保险公司)
1.生前赠与是一种在生前直接将财产转移给他人的方式
生前赠与允许财产所有者在生前直接将资产转移给受益人,这一过程不需要通过遗嘱认证,因此可以即刻生效。
1.遗嘱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遗产传承方式,资产情况不复杂的人群常常选择遗嘱方式管理遗产。
1.资产情况复杂的企业家人群可能会更偏好信托方式管理遗产。
1.人寿保险是一种灵活的遗产传承工具,适用于不同财务需求的个人或家庭;对于希望简化遗产管理的人群,人寿保险可提供直接的经济保障,而对于有特定财务目标的个人,如确保家庭稳定或处理特定费用,人寿保险也能通过其死亡赔偿金实现这些目标。
2. 相对保护隐私:生前赠与的具体细节通常不会成为公开记录,保持了更高的隐私性。
2. 缺少隐私性:一旦遗嘱进入遗嘱认证过程(Probate),它就成为公开记录的一部分。遗嘱认证是一个法律程序,通过这一程序,法院确认遗嘱的有效性,并监督遗产的分配。遗嘱的内容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被泄露,因为它变得可以公众查询,从而减少了隐私保护。公证的流程和环节更加严谨、全面。
2. 保护隐私:信托通常不需经过公开的遗嘱认证过程,因此保持了较高的隐私性。信托文件和资产分配细节不会成为公开记录。
2. 保护隐私:保险在办理和赔付的过程中通常不需公开审理或记录。
3. 生前赠与一般是将资产一次性转移给受益人。
3. 遗嘱通常在遗产清算完成后将资产一次性转移给受益人。
3. 避免一次性:信托允许信托管理者(受托人)根据设立者(委托人)的指示管理和分配资产。这意味着资产可以按照预定的计划和条件分配给受益人,例如在受益人达到特定年龄或完成教育等条件后。这种管理方式有助于避免一次性大额资金的不当使用,特别适用于希望长期为家庭或慈善目的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况。
3.一般是一次性赔偿给受益人。(除非是保险金信托)
4. 财产量级不限。
4. 财产量级不限。
4. 财产量级高:由于设立和维护信托的成本相对较高,信托通常更适合那些财产量级较高的个人。
4. 财产量级不限:不同的保险产品设置了不同的起投金额和总保费金额的要求,一般为几百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5.成本相对较低:生前赠与通常不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或高昂的管理费用,因此在成本上相对较低
5. 成本较低
5. 成本高:信托的设立涉及复杂的法律文件,通常需要专业律师的协助。此外,信托的维护包括定期的管理费用和可能的法律顾问费,这些都使得信托的整体成本较高。
5. 成本根据不同保险类型决定
6.无需清偿债务:生前赠与的资产通常不需要用于清偿赠与人的债务。
7. 避税和财产/财富规划:在某些法域中,生前赠与可以有效减少遗产税的负担,因为赠与的财产在赠与者去世时不计入其遗产总值。
8.灵活性和控制性:赠与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家庭情况灵活设定赠与的时间、对象和条件。
9. 一旦完成赠与,赠与人将失去对该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6. 要继承遗产需要先清偿债务:在遗产可以分配给受益人之前,遗嘱中列明的财产首先用于清偿遗产债务。这包括遗产税(如适用)、债权人债务、医疗和丧葬费用等。只有在所有债务和费用清偿后,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遗嘱的指示分配给受益人。
6. 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信托关系中,无论是设立信托的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受托人,还是接受分配的受益人,都不会因为自身债务风险牵涉到信托财产的安全。
6. 不会被强制用于清偿债务(除非受益人也是债权人)
7. 保险流动性较低,无法实现更多财产传承目的,诸如无法解决企业管理继承问题。人寿保险更多地被视为一种简单的经济保障工具,而非复杂财务管理或企业规划工具。
例子1:家庭教育基金
情景描述:
资产:100万人民币现金
家庭成员:李先生和其子女李晓。
赠与内容:李先生在生前将100万人民币作为教育基金赠与给其子女李晓,用于支付国外留学的全部费用。这笔资金直接转入李晓名下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教育支出。
例子2:提前传承家庭房产
情景描述:
资产:位于市中心的一套价值500万人民币的住宅房产。
家庭成员:周女士及其女儿周丽。
赠与内容:周女士在生前将这套住宅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女儿周丽,以帮助她提前稳定生活并减轻将来可能的遗产税的负担。通过这种方式,周女士确保了房产可以无障碍、及时地传给下一代,同时也避免了可能的法律和税务问题。
例子1:简单家庭资产分配
情景描述:
资产:2套住宅房产,1辆汽车,500万人民币存款。
家庭成员:刘先生和张女士,及他们的儿子刘浩。
遗嘱内容:刘先生和张女士通过遗嘱将所有资产平均分配给刘浩。遗嘱指定其中一套房子和汽车立即转移给刘浩,存款则设立一个信托基金,用于刘浩的教育和个人发展,直到他25岁时全额支付。
例子2:涉及小公司的遗产规划
情景描述:
资产:2套住宅房产,2辆汽车,200万人民币存款,以及一个年营业额约500万人民币的小型科技公司。
家庭成员:单亲母亲赵女士,有1个成年子女赵明。
遗嘱内容:赵女士在遗嘱中将住宅房产和一辆汽车直接遗赠给赵明。公司股权和另一辆汽车则设立为特别管理信托,信托管理者负责日常经营直至赵明准备好接管。存款设为紧急基金,专为应对未来可能的个人或业务相关的紧急情况。
例子1:教育和慈善信托基金
情景描述:
资产:特定金额的信托基金。
家庭成员:马克·扎克伯格和普莉希拉·陈及其子女。
信托内容:扎克伯格夫妇设立了一个信托基金,专门用于支持他们子女的教育和资助慈善活动。信托资金用于支付教育费用,并投资于教育改革和医疗研究等公益项目,旨在通过教育和健康促进社会福祉。
例子2:控制型家族信托
情景描述:
资产:梅艳芳的个人财产,包括现金、投资和其他资产。
家庭成员:梅艳芳及其母亲。
信托内容:由于梅艳芳的母亲有挥霍和赌博的习性,梅艳芳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来管理和分配财产。信托由专业的受托人管理,梅妈一次性收到100万港币,其余资产则作为每年的生活费按计划发放。这样的安排确保了梅妈的生活质量,同时避免了直接大额资金可能导致的财务风险。
例子1:终身人寿保险
情景描述:
保险类型:终身人寿保险
家庭成员:王阿姨及其女儿王芳。
保险内容:王阿姨购买了一份终身人寿保险,并指定其女儿王芳为受益人。该保险保证无论王阿姨何时去世,都能向王芳支付一笔大额的死亡赔付金。这笔钱旨在帮助王芳处理任何因母亲去世而产生的经济负担,如丧葬费用和遗产税等。此外,这笔赔付金还能帮助王芳维持生活质量,确保她在经济上不会因失去母亲的支持而受到影响。王阿姨通过这种方式确保了自己的财产能够顺利传承给下一代,同时也为女儿提供了一定的财务安全感。
口头或赠与合同。
自书、代书、打印、口头、录音录像等。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其他书面文件。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生前赠与的赠与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这意味着赠与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法律能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和财产,包括能够独立地进行法律行为,如赠与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生前赠与,可能被视为无效。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4]
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保险投保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无
遗产管理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5]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6]
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生前赠与的受赠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家庭成员、朋友或其他个人,以及慈善组织或其他法定机构。并没有限定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被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7]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8]
生前赠与允许资产在赠与人生前就被转移给受赠人,这样的转移可以有效地将赠与资产与赠与人的负债风险隔离。一旦资产被转移,这些资产通常不再属于赠与人的财产,因此不会被用于赠与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人负有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若遗嘱人负债风险较高,死亡时留下高额债务,即使立下遗嘱进行遗产分配,仍可能无法继承全部遗产或只能继承一小部分遗产。
选择合适的信托产品可以有效实现规避债务的功能。例如不可撤销信托通过将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从个人转移到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即信托)来实现规避债务的功能。
保险对负债风险较高的人的保障性作用更强。保险金的支付通常直接指向指定的受益人,而不经过保险持有者的遗产。不会被强制用于清偿债务。
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
遗嘱信托是一种通过遗嘱创建的信托安排。在遗嘱中,遗嘱人指定一个信托,并在他们去世后,由这个信托管理和分配遗产。这种类型的信托直到遗嘱执行人处理完遗产并正式成立信托后才生效。遗嘱信托可以为未成年子女管理遗产、设定资金的用途限制或保护资产免受受益人债权人的索赔。
遗嘱信托
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Life Insurance Trust)
保险金信托是一种特别设立来持有人寿保险单的信托。这种信托的目的是确保保险金的支付直接进入信托,而不是遗产,从而避免遗产税并提供对受益人的资金管理。保险金信托可以是可撤销的,也可以是不可撤销的,其中不可撤销的生命保险信托(ILIT)最常用于遗产规划,因为它提供了税务上的优势。
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实践中,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时,信托生效。法律法规要求信托财产办理登记手续的,办理登记后信托生效。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遗嘱和生前预嘱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文件,遗嘱主要针对遗产和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而生前预嘱是对自己在伤病末期或临终时所作的医护安排。遗嘱可以包含生前预嘱中涉及个人死后事务处理的部分内容,如器官捐献、葬礼安排等。
信托中对个人事务的处理部分可以包含生前预嘱的部分内容。
一般不包含生前预嘱的内容。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赠与合同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嘱继承和遗赠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1/content_60870.htm
《信托法》第五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信托法》第十一条: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的信托无效。
《信托法》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法》第十六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自身固有财产。
《信托法》第十七条:除因特殊情况,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信托法》第十八条: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信托法》第二十六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法》第二十七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信托法》第二十八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信托法》第三十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法》第三十五条:受托人未与信托当事人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信托法》第三十六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信托法》第四十三条: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信托法》第六十二条: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信托法》第六十三条: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信托法》第六十六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6条6.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5]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四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三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十八条
法律意义上的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财产共有与继承人就财产如何处理,一般是先析产后继承。
而我们这里的财产分析指的是对个人或家庭所有的财产按照不同的类型分类并对财产的盈利或亏损状态进行分析,以便于更好地管理财产。
在制定财产传承规划方案时,如生前赠与、撰写遗嘱、设立信托等过程中,对个人和家庭的财产进行全面和详细的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不仅能帮助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财务情况,还能确保你的个人意愿得以准确执行。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1/id/1205032.shtml
下面是一些关键步骤和建议:
其中,动产和不动产最大的区别在于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生效,而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自登记时生效。因此,取得房屋等不动产性质的遗产还需经历在不动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这一步,相较于取得动产遗产的步骤更繁琐一些。
(1) 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常见的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生长在土地之上的各种植物以及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权等。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对于设立了抵押权的房产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因此,即使房屋设立了抵押权,依然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但是如果继承人要对该房屋进行转让,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已抵押的房产过户怎么过户:
(a)卖方个人还清银行的贷款,取消抵押,然后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b)双方首先达成产权变更协议,然后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待卖方付清银行贷款后,买方才可以从银行取出房产证,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c)买卖双方再根据公证协议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完成过户。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即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常见的动产包括: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机器、设备;货币、股票、基金、债权等。
储蓄存款的存户一般限于个人。传统的储蓄存款不能开支票进行支付,可以获得利息。这种存款通常由银行给存款人发一张存折,作为存款和提取存款的凭证。储蓄存款的存折不具有流通性,不能转让和贴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第二点规定:“适用本通知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外币存款按照提取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
第四点规定:“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第五点规定:“已故存款人的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指定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遗嘱;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基金指的是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这包括但不限于公积金、信托投资基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以及各种基金会所拥有的基金。狭义的基金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这是一种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并由基金管理人进行专业管理的投资方式。这种基金的投资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根据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分配。
一般来说,股票的投资风险最高,其次是基金,最后是债券。
股票、债券、基金的两种继承方式:
非交易过户方式继承:
2020年4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以下简称“《非过户交易细则》”),对因继承所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则适用于包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含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存托凭证、债券、基金等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证券品种的非交易过户。
-不知道被继承人的证券账户信息怎么办?
不知道被继承人证券账户信息,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查询函,可以凭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和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查询函。随后,凭查询函就可以到被继承人开户的账户信息以及资金状况。
-想继承有价证券资产向谁申请?
在申请时应当依据不同的开户机构提出申请。股票一般通过证券公司开户;基金则分为场内基金(即在上交所、北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所内交易的基金)及场外基金(如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直销、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申赎的基金),本篇主要讨论的是场内基金,在证券公司开户;债券也可以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开户。
-谁来提申请?
由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等有继承权的人(继承人如为多人,应共同提出)提出继承过户申请。
-需要哪些材料?
《非过户交易细则》第四条:继承人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的,由过入方作为申请人提交过户业务申请。继承所涉证券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过户业务申请;
2. 被继承人有效死亡证明;
3. 证券权属证明文件:
(1)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2)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需提交调解协议和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文书;(3)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需提交确认证券权属变更的公证文书;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申请人需向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A.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B.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C.合法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该类证明材料,当事人因正当原因无法提供的,可以由当事人提供准确有效的线索或信息,由公证处派员前往有关单位帮助当事人调查核实);D.被继承人遗留的实名财产凭证(例如:房产证、银行存折、股票凭证、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等);E.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F.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经授权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G.公证员经审核后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产确权:不论是继承何种资产,遗产确权都是继承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因此继承人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提供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归结来看可以通过两类途径获取:第一类是法院确权,即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需经法院确权。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或其他确权文件均可以作为证券权属证明文件。第二类是公证确权,各继承人对于继承份额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公证进行确权,时间及经济成本相对较低。但实践中,如果继承人之间对财产继承的份额等存在争议的,一般无法通过公证进行确权,大多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4. 过入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提示:如为境外人士身份证件为护照的,要有中文翻译);
5. 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通过交易方式继承遗产:
(一)股票、基金:
如果知道被继承人的股票基金账户、登录密码、交易密码以及账户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密码,可以直接选择交易后过户,该类是最直接简单的,不需要额外的过户流程。即登录相应账户进行交易赎回,并把现金提取至银行卡并转出。如果不知道账户密码无法操作交易的,则仍需通过上述非交易方式继承过户。
(二)债券:
债券本质上可以当做借款合同,发行者向投资者借款,并承诺在未来按照一定的利率按期支付利息和本金。根据记名方式不同,债券可以分为记名债券、不记名债券两种,不记名债券如果继承人持有债券凭证且知悉交易账户信息,直接进行交易并没有太多障碍,但是记名债券如果想要进行交易,则应当先行以非交易方式办理继承过户后,再进行交易。
注意事项:
1.实践中如果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的证券账户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办理财产分割后,再对遗产部分过户到继承人名下。
2.如果继承人是未成年人,则证券过户时也将过户到未成年人名下,如果要求过户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名下,则需要在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公积金属于遗产范围,在将配偶份额分割后,剩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比例分配继承。
在中国,住房公积金本身通常不可直接继承。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为职工提供住房购买、建设、翻修或支付房贷的支持。当一个公积金账户持有人去世时,其公积金账户的处理遵循特定的规定:
公积金继承的处理方式:
结算到遗产中:如果公积金账户持有人去世,其账户中的余额通常会被结算为遗产的一部分。这意味着这笔钱将按照法定继承规则或遗嘱中的指示进行分配。
提取规定:
公积金中的资金在持有人去世后,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申请提取。继承人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死亡证明、法院的继承权判决书等),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这部分资金划转至其账户或提取现金。
继承人提取公积金的过程中,这笔钱通常用于支付与去世者相关的合法费用,如丧葬费或清偿其债务。
市场价值:公司的市场位置、行业状态、竞争力等因素会影响其市场价值。
收益能力:公司的盈利记录、现金流状况、成长潜力等是评估其经济价值的关键指标。
资产价值:包括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的评估等。
个人物品可能包括珠宝、艺术品、收藏品、汽车等,对相关物品进行估值一般通过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进行。许多个人物品由于其本身的稀有属性和具备的情感价值而作为一笔宝贵的遗产在代际中进行传承,如稀有的珠宝、字画、工艺藏品等。而有的藏品由于其比较小众,价值并不能完全由市场交易价格决定,寻找合适的买家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也不容易置换现金价值。对于高价值的个人物品,可为其投保,以保障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如投保人不幸身故,家人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尽快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避免影响到保单权益;需要缴纳保费的保单,应及时办理续期交费账户变更,避免扣费失败导致保单失效,进而导致被保人失去保险保障。
处理遗产的方式:
变更投保人:若保单未指定受益人,继承人可以选择继续保持保单有效,变更新的投保人。
退保(解除保险合同):继承人也可能选择退保,领取现金价值。
在处理这些事务时,通常需要所有继承人的同意,确保合法且按照遗嘱人或法律规定进行。
保险主要有几个类型:寿险、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年金险。但是针对财富传承的保险我们一般指的是人寿保险。
寿险是死亡以后留下一笔钱给受益人。意外险是发生意外造成死亡或者残疾,会赔偿一笔钱给受益人或继承人。重疾险是确认重大疾病后,赔偿一笔钱给受益人。医疗险是住院看病花的钱,可以凭发票报销。年金险是存入一笔钱,到约定的年龄开始领钱,生存越久能领到的钱越多。
首先,保险并不是保费越贵,保障越好,买保险的预算要根据收入水平、负债情况等综合考虑,家庭保费预算最高不要超过家庭年收入的10%-20%。购买保险的基础原则是:先大人后老人小孩、先保障后理财、先条款后品牌。
其次,也要考虑家庭中每个人的实际需求来购买保险, 对于30岁-50岁的成年人来说,家庭责任重大,需要先把寿险、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配齐,然后需要进一步考虑养老年金;青少年不承担家庭责任,需要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然后进一步考虑储蓄性教育年金等;老年人也不再有家庭责任,同时身体健康风险越来越大,需要更多关注医疗险、意外险。重疾险随着年龄增加会越来越贵,杠杆越来越弱,可以不考虑。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商标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区分来源为目的排他性使用特定标志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1)著作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可继承,但仅能继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继承的,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如果著作权人是自然人,其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其终生加上死后的50年,所以,当公民死亡后,如果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保护期限内,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公民死亡后,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予以保护;如果著作权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上述权利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对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在作者死亡50年内,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2)商标权
商标权是可以继承的财产,作为自然人的商标注册人死亡,在法定期限内应由合法权利人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因此移转给新权利人,新权利人即继承了商标注册人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商标权的特殊性在于不能分割转移。因此,当继承人为两人以上时,除继承人共有外,不能像有形财产中的实物、货币、股票一样分割继承。当商标权人为两人以上时,其中一名商标权人死亡,他的继承人也只能继承属于他那部分的权益,除非通过转让等方式,否则无法直接取得全部的商标权。
根据 2001 年修正后的《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共有的规定,多个继承人可以适用商标共有的规定。如果多个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共有商标的话,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由其中的某一继承人享有,在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作价后以货币或者其他方式补偿其他继承人。
如果被继承人的商标专用权在他死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7 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该注册商标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此外,注册商标专用权较一般的继承标的物不同,它存在“灭失”的风险,即商标是有有效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所以在商标专用权继承中,继承人应当在商标有效期内办理继承;登记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继续享有专有权。继承人不申请续展的,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所以“商标继承”后,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而不是可办可不办。
(3)专利权
公民的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依法取得专利的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也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分。
人身权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这种人身权利不能作为遗产转让。
财产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专门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的权利;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权利;依法准许他人实施自己专利并取得使用专利费的权利等,这些财产权利可以继承。
专利权人对其依法获得的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署名权。
继承专利权,是指继承人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继承其中的财产权利部分,如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等。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继承人继承专利权保护期内行使,过了期限,专利权人便丧失了专利权,他人可以无偿使用该专利,也就谈不上继承的问题了。
对于享有知识产权的公民来说,梳理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并通过遗嘱等遗产传承方式为传承给后代做好相应的安排,有利于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
数字资产包括且不限于网站内容(文字、图片、视频等); 软件程序; 数字音乐,电子书籍;设计作品(logo、图标等);加密货币(如比特币);域名;社交媒体账号。
《老友记》的主演每人每年可以收到约2%的版权费分成,也就是说,6个主演,每人每年躺赚2000万美元。
《活着》这本书给作者余华带来了超过1550万版税收入。余华本人曾经开玩笑说:“我现在就是靠《活着》活着”。
清点资产和负债需要将以上财产和债务信息分门别类地列出来,并对财产和债务的状态进行分析和标注,以便于为下一步做准备。
要对家庭债务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制作两张家庭财务报表。
第一张表:收支表
收支表可以反应一段时间内,家庭的收入和支出分别有多少,有多少结余。根据时间不同,可以分为月度收支表和年度收支表。可以参考下图:
第二张表: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就是在制表时,手上有多少资产可以用,有多少负债没还。可以参考下图:
A. 衡量家庭债务情况,涉及负债比率、负债收入比率和清偿比率三个指标。
指标1:负债比率
负债比率=总负债/总资产×100%,资产负债率的红线是50%,30%-40%左右为宜。
当资产负债率处于红线以内,说明家庭负债比率相对适宜;如果大于50%,则有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
指标2:负债收入比率
负债收入比率=总负债支出/总收入×100%,这个指标,也叫财务负担比率,是用来衡量债务负担的大小。
计算这个指标时,最好以“月”为单位,即:月负债支出/月税后收入×100%。
通常,负债收入比率应该小于40%,如果远高于40%,比如占月收入的50%甚至更多,则表明每月的负债支出占收入的比重过高,财务压力会比较大。
指标3:清偿比率
清偿比率=资产净值/总资产×100%,这个指标可以衡量,是否有足够能力通过变现来偿还负债,是衡量负债是否安全,以及偿还能力强弱的指标。
通常,家庭的清偿比率在60%-70%之间为宜,如果过低,表明当前债务过多,现有的净资产即便全部变现,可能也不足以支付负债;如果过高,则表明可以适当增加一些合理负债,优化资金的使用。
举个例子:
小A家共有40万元负债,其中车贷35万元,网购分期贷款5万元,总资产为150万元,资产净值110万元。
小A一家的负债比率为26.67%,负债比率在30%-40%左右为宜,可以看出,他家的负债比率是相对适宜的。
小A一家上个月贷款买了新车,每个月要还车贷10000元,网购分期每个月还2000元。他们一家的月税后收入为20000元。
那么他家的负债收入比率为60%,大于40%,说明财务压力较大。
但是考虑到小A夫妻近期的收入会有较大涨幅,到时候家庭结余也会增加,所以尽管当前大于50%的负债率看似并不健康,但是结合近期的大额支出以及收支结余情况,小A家的负债率并不会增加财务风险。
小A家的清偿比率为73.33%,略超过70%。
综合三项指标及具体家庭情况来看,小A的负债情况是安全的,可能短期内财务压力会较大,但是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较低。
B. 衡量家庭流动性资产情况,涉及流动性比率。
指标:流动性比率
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月总支出,资产负债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一项中的现金、银行存款及货币基金,也被称为流动性资产,流动性比率,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储备“紧急备用金”的资金量。
通常,流动性比率的数值应该在3-6之间。
如果得出的数字远大于6,表明资金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不利于资产增值,可以适当减少流动性资产的持有量,用于稳健的理财产品投资。
数值小于3,则表明家庭的流动性资金储备不足,应适当补足。
举个例子:
小A家的现金、银行存款等流动性资产共25000元,家庭月总支出为10000元,那么小A家的流动性比率数值为2.5。
不过,也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如上例中,小A家的流动性比率小于3,表明家庭的流动性资金储备不足。
但假如他家当前的结余率、负债率、负债收入比率等指标都是适宜的,且手里有1-2张额度较为充足的信用卡,那么小A家的紧急备用金不必补足到月支出的6倍,3-4倍就可以了。
对于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的处理,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签订指定赠与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等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内受赠或继承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继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
因此,对于父母向子女赠与的财产,建议父母和子女之间签订指定赠与协议,明确所赠与的财产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排除子女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利。
指定赠与协议不需要子女的配偶签字或知情,可以在保障家族资产定向传承的同时,尽量避免破坏子女与其配偶的夫妻感情。
(2)签订婚前协议或夫妻财产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订立书面的夫妻财产协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对于将要结婚或已经结婚的家族成员,可以考虑签订婚前协议或夫妻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及未来收入的归属。
(3)划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与家族资产
在进行遗产规划时,应当对家族成员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族资产进行认定和划分,一方面是有利于梳理不同家族成员的财产,另一方面,在进行债务筹划时,也可以更有针对性。
继承
遗产税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因此,在一些国家遗产税也称为“死亡税”。遗产税的涵盖范畴广,包括现金、存款等流动资金,也包括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很多国家为防个人通过“赠与”形式逃税和恶意转移资产,甚至会要求赠与税和遗产税同时开征。
目前在中国继承遗产是不征遗产税的,《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07号提案答复的函》就曾具体提及这件事。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所以继承遗产之前必须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税款,如果不缴税,是没办法继承的。此时应先分析遗产的价值,若遗产价值低于待清偿的债务和税款,清偿完债务和税款,遗产将所剩无几,这时清偿就没有必要了;若遗产价值高于待清偿的债务和税款,则可以先清偿,确保能够取得遗产,之后再对遗产进行处分。
在中国继承房产、车辆等需要过户登记的财产,一般来说需要向登记机构缴纳工本费、评估费、登记费、服务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是过户登记必须缴纳的杂项费用,但这些费用并不属于税费。
在不动产的赠与和继承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的税种: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这些税也并不属于遗产税。
具体税费成本
实现财产过户的主要成本就是税费。依据遗嘱继承取得财产,与受赠取得财产,受益人的税费负担不同。
(1)房产
法定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取得不动产,无需缴纳契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通过遗嘱取得不动产,实际上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缴纳契税。
以遗嘱继承方式取得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免交增值税。
赠与方式取得不动产,需要缴纳印花税,但印花税的金额相较于不动产价值来说非常低。
遗嘱继承方式取得不动产,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但印花税的金额相较于不动产价值来说非常低。
交易双方各0.05%
Reference:(https://www.chinalawinsight.com/2019/12/articles/tax/%E5%AE%B6%E6%97%8F%E8%B4%A2%E5%AF%8C%E4%BC%A0%E6%89%BF%E6%96%B9%E5%BC%8F%E4%B9%8B%E6%AF%94%E8%BE%83-%E9%81%97%E5%98%B1vs%E8%B5%A0%E4%B8%8E/)
一句话总结: 如果小明父母想要把房产传承给小明,最好通过继承的方式,这样从而合理避税达到少交契税的目的。
(2)现金和储蓄账户
接受现金的赠与不被视为可征税的收入,因此赠与方和受赠方通常不需要为这种转移支付个人所得税。
继承的现金不被视为收入的一部分,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契税主要与不动产的转移相关,对于现金的赠与不适用。
契税主要与不动产(如房产)的买卖或转让相关,因此继承现金不涉及契税。
增值税通常适用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和转让。现金的赠与不构成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增值税主要针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和提供,与继承现金无关。
在中国,印花税主要涉及到特定文件的签订和交易记录,如房产销售合同等。普通的现金赠与行为不涉及印花税。
继承现金也不涉及印花税。印花税主要适用于特定文件的签署,如合同、房产过户文件等。
从税务角度看,无论是通过生前赠与还是通过遗嘱继承,小明的爸妈将现金和储蓄账户转移给小明都没有直接的税务负担。这使得在中国,对于现金和储蓄账户的财产/财富规划相对简单,主要的税务考虑集中在产生的利息等收入上。
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赠与通常不视为卖出,因此赠与本身不触发个人所得税。
继承人接收遗赠的股票通常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继承本身不被视为一种可征税的收入。
契税主要与不动产转移相关,因此,赠与股票不涉及契税。
契税主要与不动产的交易相关,因此继承股票不涉及契税。
增值税主要针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和提供,与股票的赠与无关。
增值税主要针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或交换,与股票的遗嘱继承无关。
在股票交易中,印花税是必须考虑的。赠与股票可能涉及股票转移的印花税,这通常由转让双方共同承担。在中国,股票卖出方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印花税,买入方则免征。对于赠与情形,应注意股票转移是否触发印花税的缴纳。
在中国,股票买卖时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卖方为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然而,股票的遗嘱继承通常不涉及印花税,因为继承不被视为市场上的买卖行为。
一句话总结:从税务角度看,选择生前赠与和继承都可以
在非上市公司股权赠与和继承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的税种: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对于特定人群(如低收入者或某些特殊地区的居民),赠与非上市公司股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特定人群,赠与非上市公司股票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继承非上市公司股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继承不被视为一种可征税的收入。
赠与非上市公司股票不涉及契税,因为契税主要与不动产转移相关。
继承非上市公司股票不涉及契税,因为契税主要与不动产的交易相关。
增值税主要针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和提供,赠与非上市公司股票不涉及增值税。
增值税主要针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或交换,继承非上市公司股票不涉及增值税。
赠与非上市公司股票时,需要缴纳0.5%的印花税,这个税率适用于股票转让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继承非上市公司股票时,需要缴纳0.5%的印花税,尽管继承不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但依然适用此税率。
总结:一代向二代、三代传承非上市公司股权,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仅征收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不征收其他税种。
上市公司股票赠与和继承
在上市公司股票赠与和继承的过程当中,涉及到的税种: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具体如下:
对于特定人群(如低收入者或某些特殊地区的居民),赠与上市公司股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非特定人群,赠与上市公司股票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或按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继承上市公司股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继承不被视为一种可征税的收入。
赠与上市公司股票时,需缴纳1%至3%的契税。
继承上市公司股票不涉及契税,因为契税主要与不动产的交易相关。
赠与上市公司股票时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主要针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和提供,上市公司股票的赠与通常不涉及增值税。
继承上市公司股票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主要针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或交换,而继承行为不涉及这些交易。
赠与上市公司股票时,需要缴纳0.5%的印花税,这个税率适用于股票转让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继承上市公司股票时,需要缴纳0.5%的印花税。
总结:对于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的赠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是需要按照 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实操中,其实税负也是0或者很低。原因在于在依法继承的情形下,根据财税〔2010〕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转让方(即被继承人)的转让收入,是以转让方取得该股票时支付的成本计算,故实际税负其实为0。如果限售股的持有人将限售股以0对价或极低对价 转让给特定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这种赠与或者低价转让被视为有正当理由,因此实际税负可以是0或者比较低。
接受个人物品的赠与不被视为可征税的收入,因此赠与方和受赠方通常不需要为这种转移支付个人所得税。
继承的个人物品不被视为收入的一部分,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契税主要与不动产的转移相关,对于个人物品的赠与不适用。
契税主要与不动产(如房产)的买卖或转让相关,因此继承个人物品不涉及契税。
增值税通常适用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和转让。个人物品的赠与不构成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增值税主要针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和提供,与继承个人物品无关。
在中国,印花税主要涉及到特定文件的签订和交易记录,如房产销售合同等。普通的个人物品赠与行为不涉及印花税。
继承个人物品也不涉及印花税。印花税主要适用于特定文件的签署,如合同、房产过户文件等。
一句话总结:税务角度看,无论是通过生前赠与还是通过遗嘱继承,小明的爸妈将个人物品转移给小明都没有直接的税务负担。
如果赠与的知识产权(如专利、版权、商标等)在赠与前有收益(例如,通过许可使用收取的费用),则赠与人可能需要考虑与这些收益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此外,赠与知识产权可能被视为一种处置行为,如果这些知识产权自取得以来增值,则可能需要计算资本收益税。
遗嘱继承知识产权通常不会触发个人所得税的责任,因为继承不被视为一种可征税的收入。
契税主要与不动产的交易相关,对于知识产权的赠与不适用。
契税主要与不动产的交易相关,因此继承知识产权不涉及契税。
对于知识产权的赠与,增值税的涉及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非商业性质的赠与不涉及增值税。然而,如果知识产权在商业运作中作为有偿许可的一部分,可能会涉及增值税问题。
增值税主要针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或交换,与遗嘱继承知识产权无关。
在中国,印花税适用于法定的经济合同、财产权利转移文书等。因此,如果赠与知识产权涉及正式的转让合同,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中国,印花税适用于法定的经济合同、财产权利转移文书等。然而,遗嘱继承通常不涉及这些文书的签署,因此不涉及印花税。
王小明家有三口人,拥有三处房产、两辆车、500万存款,一些股票,和一家非上市公司,其公司是王小明爸爸和妈妈的。请问应如何通过生前赠与、遗嘱继承、信托和购买保险进行有效的财产/财富规划?
(1)生前赠与
适用对象:现金存款、部分股票
现金存款:王小明的父母可以考虑定期将一定金额的现金赠与给小明,用于其个人发展或特定目的(如教育、购房首付等)。这种方式可以减轻小明的生活压力,并且可以帮助小明提前学习财务管理。
股票:选择一些长期持有且表现稳定的股票,逐步转移给小明,能让小明学习如何管理投资组合。
(2)遗嘱继承
适用对象:房产、汽车、未赠与的股票和剩余现金
房产:在遗嘱中明确每一处房产的继承人。如果王小明的父母希望不同的房产有不同的用途(比如一处作为小明的住宅,另一处用于出租收益),这些意愿应详细说明。
汽车:可以指定具体的车辆继承人,如一辆车留给小明,另一辆留给其他亲属或出售。
股票和剩余现金:可以在遗嘱中设定具体的股票和现金如何分配,或设置条件,在小明达到特定年龄或完成特定目标(如大学毕业)后继承。
生前预嘱:遗嘱里也应该包含生前预嘱,来更好的传达小明父母在医疗方面的意愿。
(3)信托
适用于家族业务和大额资产的长期管理
家族企业信托:将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入信托,由专业受托人管理。这样可以保证企业的顺利运营和过渡,同时也为小明提供未来接管公司的机会。
(4)保险
人寿保险:王小明的父母应考虑购买足够的人寿保险,确保在他们不幸去世后,小明能够得到足够的经济支持。
但是如果你已经拿到国外永久居留权或者已经外籍,有且仅有一次机会向外管局申请大额度财产转移机会。比如将中国的房产售出,售房款一次性结成外汇转至本人境外银行账户。有价证券比如股票债卷也可以出售后申请资产转移。申请人不能在国内提取外币现钞,必须直接将外汇汇往居住国本人账户。
对大笔资产转移者的要求
A. 必须是已经拿到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或者外籍人士(包括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移居到香港、澳门及台湾),也就是说美国绿卡持有人或已经入籍的美国公民;
B. 需将在中国境内持有的房产售出(可以将售房款一次性由银行直接换成美金,转至当事人境外银行账户),其他有价证券和不动产也必须出售后才能申请资产转移,也许面临银行开户问题;
C. 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争议或诉讼中的财产;
D. 办理成功的申请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提取外币现钞。必须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账户;
E. 所有合法移民到其他国家地区的中国公民,有且只有一次机会向外管局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机会;
申请材料
A. 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本、永久居留证等);
B. 中国驻外使馆出具(或认证)申请人在国外已取得永居身份的证明,必须办理绿卡或美国护照的领事馆三级认证。
C. 境外生活的证明材料,如驾照、银行账单等3种以上证明文件;
D. 银行存款的完税证明;
E. 原房产证(售房前)复印件,卖房时的税票及税务局完税证明原件,过户后新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F.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房子全款的价格指的就是合同价格和完税价格,结算外汇时只能按照可证明的价款计算;
G. 委托他人办理资产转移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提供原件、无需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H. 指定汇出接收银行。这一点需要提前与境内汇出行沟通能否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汇款业务,境外接收行能否接收境外汇入,账户是否支持接收该汇入币种。汇出、汇入账户户名均属申请人同一人;
特别注意事项
A. 申请材料齐全之后,大约20个工作日办结;
B. 这个时候千万不要漏接电话,因为从批文下达之日起计算15个自然日必须完成购汇转款业务,否则过期不侯;
C. 不允许第二次申请;
D. 正在办理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不适用,如果已经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但仍是国内税务居民的要慎重;
E. 所有国内房产交易都会在房管部门登记,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卖房款;
F. 移民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全部拟申请转移资产的一半,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资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可以汇出全部剩余资产。资产不超过20万人民币的(含20万),可申请一次性汇出。
https://m.icbc.com.cn/page/721853588463566863.html
https://www.boc.cn/pbservice/pb4/200806/t20080626_760.html
https://www.chinaentryvisa.com/archives/12372/comment-page-1#comment-32734
https://www.goodreads.com/quotes/10358292-1-2
要求
A. 账户设置:在知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如Binance、Coinbase、Kraken等)开设账户并完成身份验证(KYC)。
B. 安全钱包:拥有一个安全的加密货币钱包,用于存储和转移USDT。
C. 合法合规:确保交易符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国和美国对加密货币的监管要求。
操作步骤
A. 选择交易所:选择信誉良好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如Binance、Coinbase、Kraken等)进行注册,完成身份验证(KYC)。
B. 购买USDT:通过交易所将人民币或其他法定货币兑换成USDT。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信用卡等方式进行充值。
C. 转移USDT:将购买的USDT从交易所转移到目标加密货币钱包或交易所账户。确保使用安全的网络和设备进行操作。
D. 兑换和提现:在目标国家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将USDT兑换成美元,并提现到当地银行账户。注意选择手续费低且信誉良好的交易所。
申请材料
A.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用于完成交易所的KYC流程。
B. 地址证明:如银行对账单、公共事业账单等,用于验证地址。
C. 银行账户信息:用于在目标国家提现时提供。
D. 交易记录:保持所有加密货币交易的详细记录,以备税务申报和合规检查。
特别注意事项
A. 法律合规:确保在中国和目标国家(如美国)进行加密货币交易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中国对加密货币交易有严格的监管要求,美国需要申报加密货币交易所得。
B. 税务合规:在目标国家,确保申报所有加密货币交易所得,符合税务法规,如美国的FBAR和Form 8938。
C. 交易安全:选择安全、信誉良好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使用安全的钱包进行存储,防止黑客攻击。
D. 分批次转移:大额资金可以分批次转移,降低风险。
E. 价格波动风险:虽然USDT是稳定币,但仍有微小的价格波动风险。
F. 备份安全:加密货币钱包的私钥和密码需要妥善备份,防止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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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A. 合法的公司实体:在中国和目标国家(如美国)拥有合法注册的公司实体。
B. 公司内部账务机制: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账务处理机制,确保资金转移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C. 法律合规:确保公司间资金转移符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税务要求。
操作步骤
A. 公司设立:在中国和目标国家(如美国)注册公司,确保公司实体合法合规。
B. 内部账务处理: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账务处理机制,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流转记录。
C. 资金转移计划:制定详细的资金转移计划,确保每笔资金流动都有合法的商业理由和支持文件。
D. 跨国转账:通过公司内部账户进行跨国转账,确保所有资金流动都记录在案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
E. 税务合规:在目标国家申报所有转移资金,确保符合当地的税务要求。
申请材料
A. 公司注册文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证明等。
B. 公司内部账务文件:包括资金流转记录、财务报表等。
C. 转账支持文件:如商业合同、发票、资金用途说明等。
E. 税务文件:包括税务申报表、完税证明等。
特别注意事项
A. 法律合规:确保在中国和目标国家(如美国)进行公司间资金转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跨国资金转移的规定。
B. 税务合规:在目标国家,确保申报所有公司间资金转移,符合税务法规,如美国的企业税务申报要求。
C. 商业理由:确保每笔资金转移都有合法的商业理由,避免被怀疑为非法转移资金。
D. 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转移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E. 专业咨询:在进行大额公司间资金转移前,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和税务顾问,确保合规和合法。
遗产规划是一个涉及财务和医疗决策的重要过程,特别是当父母可能失去作出这些决定能力的时候。通过事先准备好必要的法律文件,如生前预嘱、遗嘱、生前信托及授权委托书,可以确保父母的意愿得到尊重,并且在紧急情况下,家庭成员之间不必在法庭上争论如何采取行动。
然而,这是一个很难面对的话题,因为这个话题会激起人们对死亡的恐惧。这就是为什么小心地开启对话非常重要。让父母明白,你想知道他们的愿望是什么,也想知道这些愿望是否已被合法记录下来。
在准备这场对话时,自己先对各种遗产规划的方法、流程和相关文件有所了解。如果父母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划文件,了解他们希望你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同样重要。无论是作为财务和健康事务的代理人,还是遗嘱执行人,这些角色都承载着重大的责任。只有完全理解父母的愿望,才能确保它们得以妥善实施。
在进行这样的对话时,我们应该:
1. 尊重文化差异:了解和尊重与遗产规划相关的文化习俗和信仰,确保对话方式和内容贴合家庭的价值观。哥哥/姐姐,你还记得张阿姨家上次那个遗产分配的事吗?听说因为没有做好遗产规划,他们家的孩子们现在闹得很不愉快。你觉得我们需要做些什么准备吗,以防将来可能会遇到的一些突发状况?
是啊,那真是挺糟糕的。你是觉得我们家也需要开始考虑这些了吗?
对,我觉得这很重要。既然我们都健康,现在讨论这些正是因为我们可以从容不迫地考虑,不用匆忙决定。我查了一些资料,了解了遗产规划不仅仅是关于遗产分配的,它还包括了如何管理财务和医疗决策,万一将来我们面临不能自己作决定的情况,这些计划可以确保按照我们的意愿行事。你觉得呢?
听起来确实有道理,我之前没有想到这么多。
我也是最近才了解到这些。我觉得我们应该和父母一起讨论一下,确保他们的意愿被记录下来。我们可以不急于现在做决定,但至少了解一下,为自己留个选择。
你说得对,这样做确实有必要。我们怎么开始呢?
我们可以先一起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听听他们的建议。然后再和父母讨论一下,让他们也了解这个过程的重要性。
孩子
爸妈,上次我们讨论了一下遗产规划的事情。听说张阿姨家因为没有做好遗产规划,现在他们家的孩子们闹得很不愉快。我们觉得有必要提前准备一下,以防将来可能会遇到的一些突发状况。
那些事儿跟我们没关系。我们家人都健健康康的,别总想些不吉利的。
孩子
我理解你们的担心,说这些确实有点不太好。不过,我们觉得,既然我们都健康,现在讨论这些正是因为我们可以从容不迫地考虑,不用匆忙决定。遗产规划不仅仅是关于遗产分配的,它还包括了如何管理财务和医疗决策,万一将来我们面临不能自己作决定的情况,这些计划可以确保按照我们的意愿行事。
我们不需要那些复杂的东西,一切顺其自然最好。
孩子
我们理解你们的顾虑。我们提这个也是出于对家的爱和对未来的责任感。我们可以不急于现在做决定,但至少了解一下,为自己留个选择。
我们考虑考虑吧,不过还是觉得没什么必要。
孩子
这样吧,我们不如一起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听听他们是怎么说的。我们可以问所有的问题,看看这是否真的适合我们。如果我们觉得不合适,我们可以不采取任何行动。
去就去,听听也无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一章“赠与合同”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且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赠与是一种直接、简单的财产分配工具,系赠与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的传承和处置的一种方式,通常情况下,赠与人会在生前自主完成赠与财产的转让和交付。生前赠与与普通赠与无异,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生前赠与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单务合同。
正因赠与模式的简单,生前即可完成,所以生前赠与具有手续简便、生前实现定向传承的优势。但简便的同时,生前赠与也有相应的局限,生前赠与会过早的对赠与财产失去控制权,赠与财产一旦完成权利转移,赠与人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撤销,一旦赠与完成,赠与人将完全失去对财产的所有权,财产转由受赠人完全控制,这也意味着受赠人若存在风险将导致财富流失。只有在特定情形下赠与可撤销,即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是受很多中国企业家青睐的一种财产传承方式,可以实现精准定向传承,生前解决财产分配问题,避免一代突发死亡、失能等意外情况出现时给家人造成的慌乱,避免遗产未经梳理、丧失或者被人窃取的风险,避免子女之间对优质财产的抢夺纷争,尤其是多子女家族,婚生、非婚生子女家庭。从财富传承角度来看,赠与的缺陷在于:一代对财产失去控制,无法避免子女不孝和挥霍;如果二代婚变,可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难以防范外界“别有用心”之人对财产的觊觎
,二代如果缺乏驾驭财产的能力,可能导致财产流失。笔者不建议一代在做财富传承安排时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尤其是大额、重要的资产,一旦公证则很难再撤销。
在进行生前赠与时,需了解规定,防范风险,注意以下传承技巧:(一)交付即生效,赠与需保持理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一旦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赠与人将无法要求撤销。另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二)把握时间点,明确单方赠与。建议父母赠与子女财产时与子女订立赠与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以此约束双方。(三)附条件赠与,保证赠与人意愿实现,赠与人若想继续对财产拥有控制权或影响力,可以在赠与合同中附义务,在受赠人没有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通过撤销赠与合同,实现对财产的再次控制。(生前赠与合同是财产合法证明)
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国大陆目前没有正式实行赠与税。但即使没有赠与税,涉及财产赠与的操作还是可能会触及其他税种和费用,以及一些法律手续,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
赠与合同有以下三个生效要件:
1. 赠与的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
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赠与是为了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该赠与合同无效。比如为了逃避债务把财产赠与给他人,此事即使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也无效。
2. 必须是基于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赠与行为必须是赠与人自身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出现受他人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时作出的。
3. 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这是最容易忽略的一点。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要有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则赠与合同不成立,自然也不成效。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 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2. 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3. 办理赠与公证流程:(参考遗嘱)
(1)首先是申请以及受理
向公证处提出合法的公证申请,然后填写公证的申请表,并提供相对应的身份证件以及所需公证的文书(合同、遗嘱等)、还有与公证的具体事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以及其他证明等等材料。(具体的情况请向办理公证处咨询)
(2)然后审查
公证处在接受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在出具公证以前,会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一系列的调查核实工作。
(3)出证以及送达
公证处按照审查的结果,对满足条件需求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4)拒绝以及复议
对不真实以及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会拒绝公证;
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房产为例:办理房产赠与公证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赠与过户。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赠与书公证应由赠与人的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七条 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因此,对于办理赠与公证的时候需要满足
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办理成功之后就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这点需要大家注意,以免错过导致公证失效发生。
王小明和他的父母准备生前赠与的时间和费用会根据几个因素而有所不同,包括复杂程度、所选择的法律服务类型、律师的费率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公证。以下是一个大致的概述:
时间成本:
咨询和准备:(1-2周)
初步咨询和讨论赠与内容可能需要几天到几周时间,取决于赠与内容的复杂程度和家庭成员的可用时间。
草拟赠与合同:(1-2周)
草拟初稿可能需要几天到一周,如果涉及复杂的资产或特殊的法律问题,可能需要更长时间。
审查和修改:(1-4周)
根据家庭成员的反馈和律师的建议,赠与合同文本可能需要进行几轮修改。
公证过程:(1-4周)
如果选择进行公证,整个公证过程可能需要几周时间。这包括准备必要的文件,提交公证申请,以及等待公证处完成公证。
总体时间:
从开始准备到完成公证,整个过程可能需要几周到几个月的时间,具体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和当地公证处的工作效率。
金钱成本
律师费用:律师费通常基于律师的经验、名气和所在城市。简单的赠与可能只需几百元,而复杂的赠与合同或涉及大量资产和复杂家庭结构的赠与可能需要几千元。(咨询每小时500-1000/h)
公证费用:公证费用因地区而异。具体费用应咨询当地的公证处。
其他可能的费用:这可能包括翻译费用、资料复印费等。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或安排,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一种特殊的遗嘱,通常意义上的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而遗赠的受赠人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同时,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可以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明确表示,如果到期未作明示,则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不同于生前赠与,必须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具备设立遗嘱的法定要件方为有效。
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签订协议,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遗赠最大的区别在于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遗嘱、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
以下部分我们将从遗嘱的制定、公证、保管与执行等方面介绍遗嘱作为一种遗产传承方式所需经历的整个流程和步骤。
遗嘱继承的第一步首先需要遗嘱人制定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文本。草拟和修改遗嘱的过程既可以自己独立完成,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对于家庭资产情况复杂、子女众多或遗嘱人对遗产的分配存在不同需求的情况,聘请律师提供帮助是很有必要的。律师在遗嘱继承中提供的帮助主要包括:草拟和修改遗嘱、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进行遗嘱公证、设计遗产规划方案及代理遗产纠纷诉讼等。
请律师草拟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费用一般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影响律师收费的主要因素是律师的能力与名气、律师所在城市的物价、项目的复杂程度及是否需要律师全程参与遗嘱继承的全过程等。
如果决定聘请律师提供帮助,可以在能够承担的费用范围内,尽量选择规模较大的律所中对于遗嘱继承比较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通过向亲朋好友打听或在互联网上检索来选择律师。初步确定后,可向律师或律师所在的律所预约上门咨询,将想要咨询的法律问题提前准备好,梳理好自己对遗产分配及其他个人事务处理的想法,以便于在第一次与律师沟通的过程中准确表达自己的想法,也可通过律师给出的回答判断这名律师是否是合适的人选。
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多拜访几家律所,进行比较,最终确定一名合适的律师。决定聘请律师后,签订委托合同时,注意仔细阅读合同文本,如有不理解的地方,可随时要求律师进行说明,如发现合同存在错漏,应及时要求律师进行更改,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签订合同后,律师将会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及交付方式为您提供服务,在项目协作的过程中,律师可能会要求您补充资料,如果有任何关于遗嘱制定的想法,您也可以通过电话或面谈的方式与律师沟通。
以上是请律师制定遗嘱的做法,对于想要独自完成遗嘱制定的人,我们也准备了几份可供参考的遗嘱模板。
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公证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和过程。公证处是办理以上事项的专门机构。
我们可通过自书、代书、打印、口头、录音录像的方式制作遗嘱,也可以对遗嘱进行公证。过去,经过公证处公证的遗嘱具有最优先的效力,但《民法典》出台后,公证遗嘱不再是具有优先效力的遗嘱,无论遗嘱形式如何,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不过,为了避免法律纠纷,保障遗嘱的效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最终确定的遗嘱进行公证,依然是有必要的。因为制定在后的遗嘱能够推翻制定在前的公证遗嘱的条件是,制定在后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订立在后的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等在签名、捺印、见证人等环节出现任何一丝瑕疵,即使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因为立遗嘱的环节出错,遗嘱还是会被认定无效。
目前的大部分的继承纠纷都是在立遗嘱的有效性的争议,因此立遗嘱的环节就显得更加重要。而公证遗嘱属于专业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公证的流程和环节更加严谨、全面。因此,关于遗嘱的制定,首选还是公证遗嘱。
以下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事务)申请证明材料清单(2023 年版)规定了遗嘱公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A.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B. 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C. 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D. 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 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B.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C. 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D.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E.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A.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B. 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C.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D.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A. 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B.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C. 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D. 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E.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A. 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 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 意思表示真实;
c) 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B.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 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 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 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C.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D.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 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A. 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B. 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C. 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D. 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E.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F. 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1)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遗嘱公证的办结时间为15个工作日)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3)公证处或它的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4)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立遗嘱人而言,立下遗嘱并非万无一失,还应将遗嘱进行妥当的保管。遗嘱由自己保管确实保证了遗嘱的保密性,但如未及时告知他人,生前的心愿也许难以实现。遗嘱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管,虽然为继承人提供了便利,却也可能导致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怠于履行或完全不履行对立遗嘱人的法定扶养义务。遗嘱由自己信任的其他亲友保管,无形中增加了遗嘱损毁和内容泄露的风险。
除了以上几种保管方式,现在还存在委托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遗嘱的方式。以委托公证处保管为例,北京市公证处的遗嘱保管收费标准为10元/件/月。而委托律所保管的服务一般是包含在委托律师参与的整个遗嘱项目中的一部分,相关费用一般也包含在前期收取的律师费中。委托律所保管的一个风险点在于律师去世或律所注销。在律师去世的情况下,律所一般还可以指派本所另一名律师加入该项目,继续保管遗嘱。而律所注销的情况下,遗嘱最终可能会交还立遗嘱人,此时还需要另外选择遗嘱的保管者。
不管是自己保管还是让家人朋友帮忙保管,或是委托公证处或律所保管,都建议立遗嘱人多制作几份副本,从而避免遗嘱原件灭失。
如需遗嘱更改 则需要回到 第一步遗嘱的制定 重新开始
遗嘱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开始执行的,遗嘱执行需经以下八个流程:
1. 确定立遗嘱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以及没有尸体确认证明的死亡情况。
2. 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包括遗嘱由律师保存的情况,以及遗嘱虽密封但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者物品的情况。
3. 确定继承人。包括核对继承人的身份,以及无法确定取得联系人是否为继承人时的处理方法。
4. 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公开遗嘱。
5. 收集遗产。包括代缴税收的情况。
6. 分割遗产。包括遗产的分配方式,以及无法确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时的处理方法。
7. 代缴税收。包括遗产的税务处理情况。
8. 保管遗产。包括遗产的保管和处理情况。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王小明和他的父母准备立遗嘱的时间和费用会根据几个因素而有所不同,包括遗嘱的复杂程度、所选择的法律服务类型、律师的费率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公证。以下是一个大致的概述:
咨询和准备:(1-2周)
初步咨询和讨论遗嘱内容可能需要几天到几周时间,取决于遗嘱内容的复杂程度和家庭成员的可用时间。
草拟遗嘱:(1-2周)
草拟初稿可能需要几天到一周,如果涉及复杂的资产或特殊的法律问题,可能需要更长时间。
审查和修改:(1-4周)
根据家庭成员的反馈和律师的建议,遗嘱文本可能需要进行几轮修改。
公证过程:(1-4周)
如果选择进行公证,整个公证过程可能需要几周时间。这包括准备必要的文件,提交公证申请,以及等待公证处完成公证。
总体时间:
从开始准备到完成公证,整个过程可能需要几周到几个月的时间,具体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和当地公证处的工作效率。
律师费用:律师费通常基于律师的经验、名气和所在城市。简单的遗嘱可能只需几百元,而复杂的遗嘱或涉及大量资产和复杂家庭结构的遗嘱可能需要几千元。(咨询每小时500-1000/h)
公证费用:公证费用因地区而异。例如,北京市的公证费可能基于遗嘱涉及的资产总值来计算,具体费用应咨询当地的公证处。
其他可能的费用:这可能包括翻译费用(如果遗嘱需要使用非当地语言)、资料复印费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与遗产传承规划相关的信托主要有遗嘱信托、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
从用途和功能的角度来看,信托的分类更多关注于其为何被设立以及其将如何服务于特定的目的或受益人。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是一种典型的生后信托,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2)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是为了使家族成员在家庭财富管理、财富传承方面得到保障而设立的信托,是一种典型的生前信托。家族信托可以在设立后立即生效,执行期限可长可短,视家族需求而定。信托公司可以接受单一个人或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财富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对比点
家族信托
遗嘱信托
财产所有权变更时间点
委托人生前交付,变更至受托人名下,不属于遗产
遗嘱人死亡后,先按遗嘱处理,再变更至受托人名下
受益人
本人及家庭成员
任何人或机构
隔离效果
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且设立信托时没有恶意避债情况下可实现风险隔离
不能隔离委托人生前债务
管理费用
委托人设立后开始收取
委托人死亡后财产进入信托后收取
设置门槛
资产价值1000万以上
无
委托人财产控制力
生前设立后控制力极小
生前仍可完全掌控财产
设立难易程度
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即可转移交付财产
财产转移程序复杂
保险金信托的出现主要是弥补人寿保险保险金受益分配方案不够灵活的缺点,保险金一般只能一次性交付受益人,虽然当前有少数保险可以提供类信托的功能,但收益过低(收益为活期或者一年期定存)且分配方案不灵活,而保险金信托能将保险金交由信托公司打理,约定好投资方向和分配方案。
保险金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区别:
区别1:信托财产不同
保险金信托的委托财产是人身保险合同相应的权益;
家族信托的委托财产则更为多元,包括资金、房产、已上市或非上市企业股权、保险金请求权、贵重物品(珠宝、名人字画、艺术品)等。理论上这些财产都可以纳入家族信托,实际操作中,房产股权等操作起来有点困难。
区别2:设立门槛不同
保险金信托的设立门槛:一般是100万-300万人民币
家族信托的门槛: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区别3:保险金信托有杠杆
保险金信托中的人身保单是可以有杠杆的,每年缴纳较少的保费,当保险发生时,理赔金通常是缴纳保费的数倍。比如年缴30万、缴10年的终身寿险,身故可理赔1000万杠杆。
而家族信托没有杠杆。正是因为保险金的设立门槛低和杠杆特点,才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区别4:设立流程不同
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需要接受信托公司复杂的尽职调查,很多委托人由于不能提供受益人关系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无法通过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
而保险金信托的尽调流程相对会简单很多。
从可变性和法律地位的角度来看,信托的分类则关注于设立者对信托的控制程度以及信托在法律上的灵活性。
定义:信托设立者(又称为设立人或赋予人)可以在其生存期间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托。
控制权:信托设立者保留对信托资产的控制权,包括改变受益人、信托条款或完全撤销信托。
税务影响:信托设立者通常仍视为信托资产的拥有者,因此信托产生的收入需纳入其个人所得税申报。
遗产规划:在设立者去世后,信托资产可以直接转给受益人,通常不需要经过遗嘱认证过程(probate),从而提供隐私保护并减少时间和费用。
定义:一旦设立,信托设立者不能修改或撤销的信托。
控制权:信托设立者放弃对信托资产的所有控制权,信托成为独立的法律实体。
税务影响:信托资产从设立者的财产中分离出来,信托自身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需要独立报税。
遗产规划:由于信托资产已不属于设立者,因此可以避免遗产税(如果未来有),并为受益人提供长期的资产保护,尤其是对付法律诉讼和债权人。
主要区别:控制权和灵活性是两者的主要区别,可撤销信托提供更大的灵活性,而不可撤销信托则提供更强的资产保护和税务优势。
相同点:两者都是遗产规划工具,用于管理和保护资产,确保资产能按照设立者的意愿分配给受益人。
适用情况:选择哪种信托取决于设立者的个人需求、财务状况和遗产规划目标。
选择信托公司之前,可通过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及各公司评级的情况,来选择靠谱的信托公司。其次,可以通过公司的产品和团队介绍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托服务产品及帮助您管理信托事务的团队。
中国信托业协会2023年06月29日发布的《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规定的评级内容包括信托公司党建·信托文化·社会责任、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服务与发展能力四个方面。信托公司行业评级结果根据各项评价内容的量化指标得分情况综合确定,总分值为100分,评级结果划分为A、B、C三级(A:85[含]-100分,B:70[含]-85分,C:70分以下)。[1]
其中,党建·信托文化·社会责任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在党建引领下,在提升自身治理水平、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实现、服务实体经济、弘扬信托文化等公共事务领域履行的责任,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加强与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夯实可持续发展的文化基础。
资本实力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净资本充足程度及其与业务风险的匹配程度,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切实履行资本保障责任,合理控制业务规模,优化业务结构,增强资本对经营风险的抵御能力。
风险管理能力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风险防范、化解和抵补能力,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树立“卖者尽责”的经营理念,通过降低风险率和不良率、提高风险化解率和拨备覆盖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及时抵补风险损失。
服务与发展能力主要评价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机构对资产的管理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旨在引导信托公司聚焦信托主业,提供专业化、差异化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优化收入和成本结构,加强信息科技建设,不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加快实现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1]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第七至十二条。
选择好合适的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后,一般信托公司会对您的资产情况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您符合设立信托的条件。遗嘱信托无设立门槛,家族信托要求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保险金信托监管机构未设定特殊要求,但实务中一般设立门槛为200-300万元。
通过资格审查后,在签订信托合同时,对于家庭成员复杂、客户想法比较多的情况,可能需要请律师协助起草或审阅信托合同,如果是选择遗嘱信托,则信托的形式必须符合遗嘱的规定。
以家族信托为例,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在信托设立时便规定在了信托文件当中,但此类规定主要是基于信托设立时的经济形势和背景制定的。而家族存续时间较长,在存续期内,经济与金融形势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原有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不再适应,特别是随着财富投资工具的日益多样化,信托文件规定的管理方式可能不利于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家族信托管理方式便有变更的需求,此时,家族信托的财产管理方式就需要进行适当的变更,以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管理方式的变更,保证财产的保值增值。
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变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信托文件另有规定
信托文件规定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变更,大体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在委托人信托文件中作出相应的权利保留,明确其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权利,以便在需要的情况下自行作出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决定,更好地实现信托目的。二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授权受托人,允许受托人在特定情形下或认为需要时,对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进行变更。三是委托人授权财务顾问、保护人等,允许其在特定情形或认为需要时,对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及比例进行变更。在家族信托实务中,委托人可以选择以上一种方式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也可以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进行组合,例如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决定投资配置。
2. 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如今该原则已适用于方方面面,包括家族信托的设立与变更。
家族信托设立后,可能发生当事人当初未能预料到的情形,从而导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符合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变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显然不利于实现家族信托的目的。
在信托存续期间,如果产生信托的临时分配或信托条款的变更,工作量较大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可能要加收服务费。
委托人可以选择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机构担任受托人,负责信托资产的投资和日常管理。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家族财富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确保信托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受托人会定期对信托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资产安全,并及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运营情况。
信托生效后,委托人一般可通过在线实时方式跟踪资产运营情况、投资及分配情况。
王小明和他的父母准备立信托的过程涉及多个步骤,包括选择信托形式、寻找合适的信托公司、制定信托计划,以及完成法律和文件审查等。每一步的耗时和费用都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下面是一个大概的概述:
选择信托类型和信托公司:(1-2周)
根据具体需求(如家族信托、遗嘱信托等),选择合适的信托类型和信托公司
制定和审查信托计划:(1-5月)
与信托公司和律师合作,制定详细的信托计划并进行法律审查,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个月甚至几个月,具体时间取决于信托计划的复杂程度。
文件准备和签署:(1-4周)
整理和准备必要的文件,包括资产评估、资产转移文档等,可能需要额外的几周时间。
公证过程:(1-4周)
如果需要,完成信托的公证和注册过程可能还需要几周时间。
总体时间:从开始准备到完成公证,整个过程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具体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和当地公证处的工作效率。
信托公司费用:信托设立和管理的费用根据信托公司的定价而定。一般来说,设立家族信托的费用可能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取决于资产规模和信托的复杂度。
律师费用:法律咨询和文件准备的费用也因律师的资历和所需服务的复杂性而异。一般来说,可能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其他费用:可能还包括评估费、文件准备费、公证费等,具体费用应向相关服务提供者咨询。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以保险作为遗产传承方式的优点在于,首先,保险可以切实保障财富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精确地被继承。存在合格受益人时,人寿保险的给付条件一旦达到,保险人就将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实现了财富定向传承的目的。
其次,保险可起到代替遗嘱的部分功能,操作简便。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购买人寿保险并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来分配遗产,此法实际上起到了代替遗嘱的部分功能,同时避开了继承权公证的繁琐手续。另外,保险与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等其他传承工具相比,发展更为成熟、操作更为便捷、适用群体更为广泛。
再次,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风险隔离。具体表现为:(1)存在合格受益人的前提下,保险金并不算作投保人遗产,故即使投保人身故后有未偿还的债务,保险金也可全额交付给受益人,不会被强制用于清偿债务。(2)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所得的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可以避免因婚变引起的财富流失风险。(3)人寿保险实际上也是以被保险人未来的预期收入作为保险标的,可以避免突遭不幸失去工作能力而导致家庭经济出现严重困难的风险。
最后,保险合同的签订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进行,对于收益人,仅需要在合适的时间告知其具有收益权即可。跟保险合同无关的家族其他成员,无需参与其中,私密性较好。
保险目前存在的一些缺陷是:首先,随着家庭保险配置险种的多样化,作为财富传承工具时,很难将复杂多样的险种归结整理起来,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梳理财产的难度。
其次,家庭投保的部分险种不一定满足家庭传承的要求,在出险时会丧失避税避债的功能属性。受益人是一次性取得保险金还是每年获得一些收益,取决于保险利益实现条件是否达成。如果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老弱病残人群,可能会出现类似遗嘱传承中遇到的资金管理难题。
再次,保险涉及的资产存在局限,现金是保险产品中的唯一流通要素,无论购买保险还是支付保险金,都以现金方式进行。而高净值人士的资产配置中,现金往往是配置比例最低的资产,大部分财富集中在股权或房地产中,如果使用保险进行传承,覆盖的资产范围十分有限。对于股权、动产、古董、首饰、债权等其他财产,都无法通过人寿保险的方式进行传承。
最后,保险存在代际传承延续性不够的问题。保险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方组成,保险的结构设置注定只能承担简单的代际传承,如果想进行隔代传承,就要重新设置保险合同,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
此外,保险作为一种规避风险的工具,收益较低,财产增值功能极为有限。
为了更好地取长补短,目前产生了一种结合保险与信托优点的遗产传承方式:保险金信托。保险金信托是保险投保人以财富的保护和传承为目的,将人身保险合同的权益(即未来产生的保险理赔金或年金、保险分红)和资金为信托财产,一旦发生保险利益给付,保险公司直接将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根据与委托人(保险投保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分配资金,实现对其一直的延续和履行。
保险金信托可以优化保险只能承担简单的代际传承的问题,通过信托机构的管理,可以有效梳理各类保单,同时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在特定的时间为受益人分配保单利益,而非一次性给付。
购买保险之前可以通过咨询资深的保险业人士以了解自己适合何种保险产品,并在同时购买几种不同类型的保险的情况下,对资产进行配置。律师在购买保险之前阶段能够为您提供的帮助主要是审阅保险合同,提示相关法律风险,由于绝大部分律师并非保险业的专业从业人员,而熟悉保险业的律师服务的客户往往是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等,因此,购买保险之前律师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一般是在保险理赔纠纷发生时,才需要律师介入,通过诉讼保障投保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犹豫期:简单说就是给投保人一次反悔的机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或15日(具体见保险合同约定),这个期间内退保,除了申请了纸质保单的要扣除大概10块钱工本费外,没有其他经济损失。可一旦错过了“犹豫期”再想退保,就需要承受一定的损失。
等待期:也叫观察期,常见于健康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险种的不同,等待期时间从30天、90天到180天不等。“等待期”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投保环境。
宽限期: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保费用所给予的宽限时间(一般为60天)。比如宽限期内投保人忘记缴费或者手头资金紧张无法缴费,可以在60天之内把保费补齐,此期间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按照合同约定赔偿。
中止期:是指保单已经过了宽限期,投保人还没有交纳保费,保单就会进入中止期。中止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不赔付。但是在中止期内,如果想要重新获得这份保障,被保人可以补交保费后,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合同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终止期:是指保险公司停止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如果客户在两年中止期过后仍然无法缴清保费,则保险合同进入终止期,客户可以拿到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有贷款等要从现金价值中扣除,想要获得保障的话,需要重新投保。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特征在于其具有定型化的特点,即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将普遍适用于一切与起草人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相对人,不因相对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使用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其弊端在于,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这一点在消费者作为合同相对方时特别突出。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格式条款予以限制。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免责条款,又称为责任免除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合同签订以后,能更改三个部分(《保险法》第二十条):
主体:投保人和受益人。
客体:保险利益。
内容: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原则上, 被保险人不能被变更。
变更受益人时,被保险人的权利更大。投保人想要变更受益人,必须通知被保险人(《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但被保险人想要变更受益人,可以自行做主。
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保险理赔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报案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保单、医疗记录等。报案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出险人的亲戚、朋友等。其中有两个例外:(1)生存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障金、医疗(费用、津贴)保险金的申请人必须是被保险人本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受托人;(2)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必须是受益人本人或者受益人的受托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或同时死亡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报案时需要注意时效性,不同险种有不同的报案时间要求。《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意思是定期寿险、发生身故责任的重疾险等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险种,如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重疾险等,索赔时效为2年。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从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是从法律角度认定,一种是有证据证明、确实知道事故发生;另一种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实际上未必知道事故发生,但是通过证据可以证明、应该知道该事实的发生,比如没有及时处理收到信函、遗漏事故发生的信息。
所以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首先要尽快通知保险公司报案,然后提出索赔申请。如果买了保险但是没告诉家人,可能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比如意外身故,家里人不知道怎么理赔、找谁理赔。一旦过了理赔的时效,那就不能再申请理赔了。
一般情况下要在出险10天内报案,比如重疾险、百万医疗险、寿险等。但是像意外险这种时效性比较高的保险,一般要求在48小时内报案。如果是出现猝死的情况,就要在24小时内报案……具体参见保险合同的要求。总的来说,保险的理赔时限是有法律保证的。
2.提交材料
保险公司会要求提供详细的理赔申请资料,包括理赔申请书、保险合同、身份证、银行卡、诊断证明、病历、手术记录等。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材料要求。一般受益人要提供和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如果不是受益人申请,还要提供与受益人等相关人员的关系证明。人寿保险和意外险理赔需要特别给出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报告书等材料,重疾险要给出被保险人的医学报告等材料,健康医疗险要有医院收据、病历记录、手术记录等。这些资料有助于保险公司在审核过程中确认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3.审核与调查
保险公司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理赔条件,将进入核赔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公司可能会进行现场勘查、查勘定损、调查取证等工作,以核实事故情况和损失程度。
4.理赔计算
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和实际损失情况,保险公司会计算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5.支付赔款
理赔金额确定后,保险公司会将赔款支付给受益人或指定账户。
6.后续服务与投诉处理
理赔完成后,保险公司可能提供一系列服务,如协助办理理赔手续、提供法律咨询等。如果客户对理赔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投诉。
身故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获得的财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两者相似,均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以特定人的死亡为条件而获得。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至1163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负有未缴纳的税款或债务,则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均有义务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进行清偿。简单来说,遗产优先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根据《保险法》第42条之规定,保险金在下列情况下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同时,第43条规定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1)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2)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因此,身故保险金并不同于遗产,仅在特定情况下才会成为遗产。如前所述,身故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而向受益人支付的财产,且保险费本质上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形成的(死亡是确定会发生的事件,支付身故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必然履行的义务)。因此该款项既不来源于被保险人,也并非支付给被保险人,自然也不应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即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当存在合法有效的受益人时,当然不应成为被保险人遗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事实上没有了受益人时,将身故保险金认定为被保险人遗产,或许是考虑被保险人毕竟以自己的生命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且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有最终决定权,从而在该种极端情况下,将身故保险金认定为其遗产。
此外,需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处为空白,也未必属于“未指定受益人”。实践中,有的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未填写受益人,则身故受益人默认为“法定”。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之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因此,该情形下,保险合同并非“没有指定受益人”,而是指定了所有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由此取得的身故保险金亦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综上,身故保险金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前提是,该身故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死亡时,只要有明确的受益人,且该受益人未放弃或丧失受益权的,则身故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而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受益人赔付的款项,是受益人的财产,无需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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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也可以独立开来)
例子1: 小明爸爸购买保险为小明妈妈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小明是指定受益人。
例子2: 小明爸爸购买保险为自己提供意外伤害保障,其妻子是指定受益人。
例子3:小明爸爸购买医疗保险,自己同时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投保人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个人或实体,负责支付保险费,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大白话:买这份保险的人
小明爸爸
小明爸爸
小明爸爸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涉及的保障对象,其健康状况或财产安全受到保险保障。
大白话:这份保险里的主人公
小明妈妈
小明爸爸
小明爸爸
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指定为在特定条件下接受保险金的个人或实体。
大白话:从保险中获得利益的人
小明
小明妈妈
小明爸爸
保险人
保险人通常指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公司,负责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支付保险金。
大白话: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通常,身故保险金支付给明确指定的受益人,实现定向传承。但特殊情形下,指定的受益人未必能获得身故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之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3)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由此可见,首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指定的受益人,并不能成为有效的受益人,当然不能获得身故保险金;其次,即使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被保险人认可的受益人,也可能因为约定不清、不具体或者因为某些事件的发生导致受益人这一身份所指向的具体对象/特定人员发生变化。
例如,范某与王峰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范某作为投保人,以王峰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离婚时未对该保险进行处理。后王峰死亡,范某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诉至法院。法院在(2020)皖10民终141号判决书中认为:投保书中载明的身故金受益人是范某,与被保险人关系为“夫妻”,这是指定姓名附加身份的方式。保险事故发生时,范某与王锋已经离婚,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案涉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王锋的法定继承人请求给付保险金,范某无权请求给付。
此外,《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进一步规定了给付方式——当保险金被作为被保险人遗产,不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将保险金给付给所有继承人,只要向持有保险单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即属于已履行了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不能再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综上,身故保险金通常支付给受益人,也可能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益人存在争议时,还需区分情况处理。随着投保流程的规范化,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情形已基本不存在,实践中常见的是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以及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身份关系的情况。对于后者,当受益人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后,应及时重新指定受益人,否则定向传承财富的意愿将会落空,身故保险金将成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获得。
《民法典》1062条、106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之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当传承对象已婚,如果依据法定继承,或未在遗嘱、遗赠合同中明确财产仅归一方,或遗嘱、赠与合同无效,则传承对象所获得的财产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率不断升高的背景下,面临着离婚分割的风险。那么,能否通过人身保险实现财富的定向传承,避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2016年的最高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宜认定为个人财产。201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亦做出同样规定,理由是该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此外,《民法典》1063条规定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受益人的指定行为本质上类似一个遗嘱或指定赠与的行为,应参照该规则认定。综上,如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则一方作为受益人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通过人寿保险进行定向财富传承,需明确指定受益人,否则,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没有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放弃受益权的,身故保险金将会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同时,在所指定的受益人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后,应及时重新指定受益人,否则,身故保险金将可能由被保险人所有法定继承人取得,且其性质成为遗产;最后,指定身故受益人的行为本质上类似立遗嘱或指定赠与行为,使得身故保险金成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人寿保险兼具风险控制与财富增值的功能,但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而言,人寿保险只能实现资金的定向传承,而难以实现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等其他财产的定向转让。因此,人寿保险不宜作为主要的传承工具。特别是对于高净值人士,若要实现财富定向传承、持续增值的意愿,还需依托继承、赠与、家族基金、家族信托等传承工具相互配合,以弥补人寿保险在财富传承方面的不足。
购买保险是一个相对较快的过程,但具体需要多少时间和金钱依赖于多种因素,包括选择的保险类型、保险覆盖范围、保险公司的具体要求,以及王小明及其父母的具体需求。这里提供一个大致的框架和一些可能的费用估算,帮助他们进行计划。
需求分析与研究(1-2周):
其中包括确定家庭成员的保险需求,以及研究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和评价,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咨询保险代理或经纪人(1周以内):
与专业的保险代理或经纪人会面,讨论具体的保险需求和选项。获取专业建议,理解不同保险条款和细节。
评估和比较报价(1周以内):
获取多家保险公司的报价,比较不同保险产品的覆盖范围和保费。
申请和审批过程(1-4周):
填写保险申请表,提交必要的健康检查和文件。
等待保险公司审批。对于一些复杂的保险产品或者高额的保险,可能需要较长的审查时间。
保单发放和首次付费(1周以内):
审批通过后,签署保险合同并支付首期保费。
收到保单和相关文档。
总的来说,从开始准备到最终购买保险的时间可能需要1到2个月
保费:
保费取决于多种因素,如保险类型、保额、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等。
例如,对于一份基本的寿险,年费可能从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
健康检查费用:
如果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可能需要承担检查费用,通常在几百元到一千元左右。
其他可能的费用:
某些特殊的附加保险条款可能会增加额外的费用。
当遗嘱、信托和保险之间出现冲突时,解决这些冲突的方法通常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合同的内容及各项安排的具体细节。以下是几个可能的处理方法和考虑因素:
遗嘱和信托:
信托先于遗嘱成立:如果信托是在遗嘱之前创建的,通常信托中的资产已经转移给信托并不再属于遗产,因此遗嘱对信托资产没有影响。
遗嘱后建立信托:如果遗嘱中有指定建立信托的条款,那么遗嘱的执行将涉及根据遗嘱指示创建信托。
信托与遗嘱冲突 情景:赵先生建立了一个不可撤销家族信托,将一部分资产如房产和股票转入信托,并指定信托受益人为其两个孩子。遗嘱中后来指定将所有资产赠与他的新伴侣。
解决方法:由于信托资产已经在赵先生生前转移并不再属于他个人的财产,遗嘱中关于这些已转移资产的指定无效。信托中的资产将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分配给他的孩子们。
遗嘱和保险:
指定受益人:如果人寿保险或其他类型的保险已经明确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这部分保险金通常不被视为遗产的一部分,即使遗嘱中有与保险受益人指定相冲突的内容,保险金通常也将支付给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未指定受益人: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可能会成为遗产的一部分,此时遗嘱中的指示将适用于这部分资产的分配。
遗嘱与保险冲突 情景:王先生在遗嘱中指定他的女儿王丽继承他所有的资产,包括一笔人寿保险金。然而,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实际上是他的妻子陈女士。
解决方法:由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指定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权,无论遗嘱如何指定,保险金将直接支付给陈女士。遗嘱中关于保险金的指定无效,因为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的一部分。
信托和保险:
保险金信托:如果保险金被指定支付给一个信托,那么保险金将直接进入信托资产并按信托条款进行管理和分配。遗嘱对这部分资产无权干预。
信托与保险冲突 情景:黄先生建立了一个信托,指定其儿子为受益人,并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原计划将保险金支付给该信托。然而,在他去世前不久,他更改了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指定,将其妻子作为直接的受益人。信托中原本预期接收人寿保险金以支持其儿子的教育和生活费用。但由于人寿保险的受益人被更改为黄先生的妻子,这导致了信托资金的预期收入不符。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更改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权,保险金将直接支付给黄先生的妻子,而不是信托。
总结:
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中,明确指定的受益人的权利通常优先于遗嘱。例如,保险和信托通常是避免遗嘱诉讼的工具,因为它们可以直接将资产转移给受益人,绕开遗嘱执行过程。
法律也通常保护信托安排不受后来遗嘱的影响,尤其是在信托资产已经转移的情况下。
更复杂的情况,可能需要法律咨询来解决。律师可以提供专业意见,确保所有文件(包括遗嘱、保险单和信托文件)的协调一致。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法院来解决冲突,特别是当涉及遗嘱有效性或解释问题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45f6bf5fefa03fbd91f434fc572aea.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www.gd.jcy.gov.cn/jcyw/xzjc/flfg6/202007/t20200706_2870314.shtml)
赠与(http://www.lst.gov.cn/lstsfj/0400/202101/9812a48e8b784243ac48c419603ae6ba.shtml)
【案例】
刘某在一次车祸中不幸去世,其单位发放了一笔抚恤金。请问,这笔抚恤金是否可以作为刘某遗产的一部分由继承人共同继承?
【法律解析】
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
不能。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或有关民政部门发放给死者直系亲属或其供养亲属的费用,具有抚恤性质。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抚恤金不包含在遗产范围内,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共同继承。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一句话建议】
如果您想确保在遭遇不幸事件后,您的亲属能得到应有的支持和补偿,请及时了解并确认各种可能的补偿来源,如抚恤金、保险等,并明确它们是否属于遗产的一部分。同时,与专业的法律顾问合作,确保所有继承和补偿安排都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案例】
司机小周在生前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一场交通事故,小周不幸伤重去世,保险公司随后支付了一笔高额赔偿金。请问,这笔赔偿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法律解析】
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是否将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上,要区别对待。财产保险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但人身险的认定比较复杂。人身险通常会涉及受益人的问题,如果人身险指定了受益人,则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小周生前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没有指定受益人,可以作为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一句话建议】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拥有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务必在制定遗嘱或遗产规划时考虑这部分保险金。为避免未来继承争议,建议与专业的保险顾问或法律专家合作,明确保险金的归属和继承权问题,确保您的财务意愿得到妥善实施。
【案例】
刘某与前夫离婚前有一个儿子,离婚后由刘某抚养。后来,刘某与单身男子罗某相识并结婚,两人婚后育有一个女儿。罗某去世后,刘某与前夫的儿子是否享有罗某遗产的继承权?
【法律解析】
此子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中,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此子为罗某的继子,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条 第三款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一句话建议】
如果您有继子女,并希望确保他们在法律上的继承权得到认可,重要的是要了解并遵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在处理遗产规划时,明确包括所有子女,无论是亲生的、养的还是继子女,确保每个子女的权利都得到公正处理。
【案例】
管某中年丧妻,儿子婚后搬到外地,很少回来看望管某。后来,管某的堂弟将小儿子旺财过继给管某。过继后,旺财悉心照顾管某,二人关系十分融洽。几年后,管某去世,旺财准备继承遗产,但管某的儿子认为自己才是唯一继承人,旺财作为过继子没有继承权。那么,过继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呢?
【法律解析】
本案中,旺财过继给管某以后,悉心照料管某的生活,尽到了扶养义务,可以认为旺财与管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有关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因此,旺财作为与管某有着抚养关系的过继子,享有继承其过继父亲管某遗产的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质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句话建议】
如果您通过过继形式成为某个家庭的成员,并且在日常生活中承担了实际的抚养责任,建议确保所有的法律和扶养关系得到正式的法律确认和记录。这样在处理遗产继承事宜时,您的继承权能够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避免可能的家庭纠纷。
【案例】
李某年轻时积攒了一笔可观的财产,一直存放在银行,子女们对此毫不知情。起初,李某与儿子同住,但儿子不孝,经常对李某打骂。无奈之下,李某搬去与女儿一家生活,自此儿子再未履行过赡养义务。李某去世后,这笔财产留给了女儿。儿子得知后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那么,李某的儿子是否还有继承权呢?
【法律解析】
李某之子不再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虐待、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如果情节极为恶劣,还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之子对李某不履行赡养义务,不再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意见》第十条 第二款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一句话建议】
如果您是遗产继承人,并且希望确保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必须遵守对被继承人的赡养和尊重义务。对于那些不履行赡养义务或对被继承人有虐待行为的人,应理解《继承法》规定的后果,即可能会丧失继承权。因此,维护良好的家庭关系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要求。
【案例】
赵某去年因车祸去世,其父亲因悲痛过度,于今年去世。赵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了一笔遗产,但生前未立遗嘱。请问,这笔遗产应由赵某的儿子还是赵某的妻子来代位继承呢?
【法律解析】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只能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来代位继承。所以,本案中,应当由赵某的儿子来代位继承其爷爷的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
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句话建议】
在处理代位继承事宜时,重要的是了解并遵循法定继承的规定,特别是在确定继承人顺序和资格方面。如果您面对类似杜某的情况,确保理解代位继承人通常是直系后代,如子女或孙子女,而非配偶。此外,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来确保遗产分配按法律规定正确进行,避免可能的争议和误解。
【案例】
黄某长期在外地经商,很少回家探望家人。父亲去世后,黄某的姐姐没有将这个消息告诉黄某,独自继承了父亲留下的全部财产。一年后,黄某回家得知父亲已经去世,非常悲痛。随后发现姐姐独占了遗产,黄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时隔一年后,法院还会受理这个案件吗?
【法律解析】
法院会受理。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黄某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法院会予以受理。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怎样解决
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等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了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1.自行协商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句话建议】
如果您发现自己的继承权被侵害,如遗产被非法占有或未被公平分配,应尽快采取行动。根据《继承法》规定,您有两年时间从得知或应当得知权利被侵犯之日起提起诉讼。为避免错过诉讼时效,建议在发现继承权问题时立即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探索协商和调解的可能性,以期达成和解,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
【案例】
钟某和贺某为夫妻关系,二人无子女。2008年10月,夫妻二人在外出旅游途中遭遇车祸,钟某当场去世,贺某在送往医院途中去世。钟某的父母健在,而贺某的父母已去世,但他有一个弟弟。两人均未立遗嘱。现在,钟某的父母与贺某的弟弟就遗产继承发生了纠纷。请问,钟某和贺某留下的遗产应该如何分割?
【法律解析】
因在交通事故中钟某先于贺某去世,所以应当先将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贺某所有,其余的一半按照法定继承由贺某和钟某的父母亲三人分得。贺某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
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一句话建议】
在夫妻双方均去世且未留下子女的情况下,遗产分配应先确定谁先去世,以决定遗产的初步归属,再依据《继承法》进行合法分配。若夫妻共有财产需要分割,优先考虑直系亲属如父母的继承权。建议在这类复杂情况下,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确保遗产分配公正合理,减少家庭内的纠纷。同时,探讨可能的和解方案,避免长期的法律斗争,保护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关系。
【案例】
郝某生前一直资助一名孤儿,承担了该孤儿的日常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郝某去世后,这名孤儿是否有资格继承部分遗产?
【法律解析】
这名儿童可以分到适当的遗产。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郝某所资助的儿童是孤儿,其情形符合《继承法》的上述规定,因此可以分到适当的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一句话建议】
如果您在生前资助或扶养了孤儿或其他非亲生子女,并希望确保他们在您去世后能继续得到经济支持,建议您在遗嘱中明确指定这些孩子作为遗产的受益人,或确保他们能按照《继承法》得到适当的遗产分配。对这些孩子的扶养投入也应有清晰的记录,以便在遗产分配时作为法律依据,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案例】
随着网络的普及,许多老人学会了用电脑发电子邮件,有些老人甚至在电子邮件中写下自己的遗嘱。李某就是其中一例,他将自己的遗嘱写在了一封电子邮件里。那么,以电子邮件形式书写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
无效。订立有效的遗嘱不仅要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例如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由、真实意愿的表达等,遗嘱还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继承法》规定以电子邮件形式所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因此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一句话建议】
如果您打算制定遗嘱以确保您的财产在去世后按您的意愿分配,重要的是确保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虽然电子邮件是一种方便的通信方式,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法定形式立下,以保证其有效性和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建议通过公证遗嘱或至少确保遗嘱由见证人在场签字,以满足法律对有效遗嘱的形式要求。
【案例】
熊某去世前立下一份遗嘱,规定房屋由长子继承,50万元现金由次子继承。立遗嘱后不久,熊某从遗嘱中的50万元中取出10万元用于炒股,但全部亏损。在这种情况下,遗嘱应如何处理和认定?
【法律解析】
按照《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导致在继承开始前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应当认定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本案在继承开始前,熊某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部分财产,应当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
【法条链接】
《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九条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〇遗嘱公证后还能否进行修改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是各种形式遗嘱中效力、证明力最强的。
【一句话建议】
如果您在设立遗嘱后还打算对遗嘱中的财产进行处理,如出售、赠与或用于投资等,建议先仔细考虑这些行为对遗嘱有效性的影响。特别是当财产变动可能影响遗嘱条款的履行时,您可能需要重新修订遗嘱或明确指出这些变动在遗嘱中的处理方式。在任何情况下,与专业的法律顾问合作,确保您的遗嘱随时反映您的最新意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继承时的法律纠纷。
【案例】
某集团公司总裁包某在一次车祸中重伤,送到医院时已奄奄一息。临终前,他对身边的3位经理交代后事,表示希望由次子接替自己的位置,掌管公司。包某去世后,长子认为父亲的口头遗嘱无效,要求接管公司,因此发生了纠纷。那么,包某临终前的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本案中包某在临终前的紧急时刻,在身边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情况下,设立了口头遗嘱,应该被认定为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七条 第五款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一句话建议】
如果您考虑在临终时通过口头遗嘱表达您的遗愿,确保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以证明您的意愿并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此外,如果危急情况解除且您仍有能力做出书面或录音遗嘱,应尽快以这些形式重新确认您的意愿,因为一旦恢复能力,先前的口头遗嘱将会失效。在任何情况下,咨询法律专家以确保遗愿的有效传达和执行是非常重要的。
【案例】
宋某在妻子去世后悲痛不已,难以忍受思念之苦,最终决定自我了断。他在写了一份遗书后跳河自尽。宋某的弟弟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书,其中详细说明了宋某去世后财产的处置和分配,并有宋某的亲笔签名和日期。那么,这份遗书是否可以被视为有效的遗嘱?
【法律解析】
这份遗书可以视为遗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有本人的签名和明确的时间,且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本案中,宋某所写遗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可以被视为有效的遗嘱。
【法条链接】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条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一句话建议】
如果您或您知道的人通过遗书表达了关于死后财产处分的意愿,并且遗书中包含了亲笔签名和日期,那么这份遗书可能被视为有效的自书遗嘱。为确保遗书的法律效力,建议保存好该文件并在必要时咨询法律专家,确保遗愿的正确执行,避免未来可能的继承纠纷。
【案例】
杜某在去世前设立了一份遗嘱,规定将一半的遗产赠与长期照顾他的某大学学生胡某。杜某去世后,处理其遗产时发生了继承纠纷。杜某的子女不认同遗嘱中将一半遗产赠与胡某的条款,认为应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哪个优先呢?
【法律解析】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抚养协议优于法定继承。即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都没有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本案中杜某立有将遗产的半数赠与胡某的遗嘱,所以应该按照遗嘱继承。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一句话建议】
当涉及遗产分配时,如果存在有效的遗嘱,应优先考虑遗嘱中的规定进行继承,因为遗嘱继承在法律上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您是遗产的潜在继承人,建议仔细阅读并理解遗嘱内容,如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同时尊重遗嘱人的明确意愿,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家庭纠纷和法律争议。
【案例】
容某在3岁时与父母失散,父母寻找无果后移居英国。容某随后被赵氏夫妇收养,并被他们送到英国留学。在英国,容某偶然与生父母重逢。生父母非常激动,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容某。请问,容某可以接受生父母的赠与吗?
【法律解析】
容某可以接受生父母的遗赠。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养子女因此丧失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但《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在本案中,容某虽与其生父母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他可以接受生父母的赠与。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六条 第三款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一句话建议】
尽管养子女在法律上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因收养而解除,他们仍然可以作为遗嘱的受益人接受生父母的遗赠。如果您处于类似容某的情况,建议在接受遗赠前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并在必要时咨询法律专家以确保遗赠过程合法有效,从而顺利地继承生父母遗留的财产。
【案例】
姜某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儿子。同时,他与长期照顾他的保姆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保姆履行了协议中的所有内容。姜某去世后,因遗产继承发生了纠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这种继承纠纷?
【法律解析】
遗赠扶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因此本案的遗产分配应按遗赠扶养协议进行。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意见》第五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一句话建议】
在处理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间的冲突时,通常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权。如果您涉及类似情况,建议详细审查所有相关文件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以确定哪些条款具有优先执行权。建议在任何继承计划中考虑咨询法律专家,确保协议和遗嘱的条款明确且相互协调,防止未来的法律纠纷。
【案例】
杜某去世后,留下了一些财产,但也有未偿还的债务。杜某的儿子在继承了杜某的遗产后,是否也需要承担杜某生前所欠的债务?
【法律解析】
是的,一旦杜某的儿子继承了遗产,对杜某的债务也要一并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据此,本案中,杜某之子如要继承遗产,须负责偿还其父生前所欠债务。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一句话建议】
当您考虑继承遗产时,必须了解并接受继承人除了财产还需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限于遗产的实际价值。在决定是否接受遗产之前,建议对遗产及相关债务进行详细评估,以确保您不会因继承而承担超出遗产价值的负担。如有必要,寻求法律和财务专家的咨询,可以帮助您做出明智的决策。
【案例】
2008年11月,张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遇难。生前,张某在一家证券营业部开户炒股,并且所购买的股票已经升值。张某的父母认为这些股票属于张某的遗产,他们享有继承权。然而,张某的妻子认为这些股票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分割。那么,股票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如果可以,如何办理股票继承手续?
【法律解析】
根据有关法规,股票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本案中,张某的家人在继承股票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不能申请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证券公司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相应的转户手续。
如何办理股票继承
股票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那么具体如何办理继承手续呢?
【法条链接】
《继承法意见》第三条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一句话建议】
在办理股票作为遗产的继承手续时,确保先通过法律途径明确继承权,特别是在继承权存在争议时,然后携带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至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转户手续,以保证遗产分配的法律合规性和顺利进行。
【案例】
王小明的父母在中国立了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王小明。遗嘱立后,王小明移居美国并改变了国籍,成为美国公民。王小明的父母去世后,遗嘱执行时,王小明是否仍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
【法律解析】
王小明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根据中国的《继承法》,国籍并不影响一个人作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指定继承人的资格。即便王小明改变了国籍,他仍然保持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国籍变更会影响继承权,因此王小明的继承权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公民死亡后,其个人合法财产由遗嘱或法定继承。
【一句话建议】
改变国籍的王小明应确认遗嘱内容与遗产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合法顺利继承父母遗产。如有疑问或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权益不受影响。
【案例】
查某和董某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1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人的名字。然而,婚前董某不幸在一场车祸中去世。董某的父母均健在,并且董某是独子。在处理完儿子的丧事后,董某的父母要求对该房屋进行房产分割。那么,这套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法律解析】
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房产份额并取得了房产证,则按照房产证上载明的比例确定各自的房产份额。如果双方没有对房产份额作出书面约定,则应按双方的出资额确定各自的房产份额。在出资比例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双方各占50%的房产份额。如果董某生前没有对该房屋立遗嘱、遗赠等进行处分,则按照法定继承,应由董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董某所有的房产份额。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一句话建议】
在处理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且共有名义的房产分割问题时,应依据双方的出资比例或房产证上的记录进行分割,若无具体约定,通常视为等额共有。在一方去世的情况下,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建议双方家庭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分割和继承的具体细节,以确保权益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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